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 059—2018)。這是該標準在使用23年后的首次修訂。這次修訂在保留原標準6個控制項目基礎上,增加了11項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同時收嚴了部分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新標準還增加了對污染源責任主體的惡臭排放管理要求,明確了應對惡臭污染物排放系統和污染防治設施定期維護保養,并保存相關記錄。標準將于2019年1月1日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天津市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059-95)的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增加了11種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收嚴了部分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調整了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計算方法;

  ——更新了監測要求。

  本標準為通用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天津市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國家或天津市已發布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惡臭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規定執行;未規定的惡臭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國家環境保護惡臭污染控制重點實驗室。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亙、盧志強、鄒克華、荊博宇、商細彬、楊偉華、耿靜、孟潔、魯富蕾、翟增秀、張妍、曹陽、李偉芳、寧曉宇、劉詠、韓萌、李佳音、閆鳳越、肖咸德。

  本標準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7日批準。

  本標準于1995年11月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等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天津市轄區內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的惡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建成投產后的惡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氣質量 三甲胺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78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80 空氣質量 二硫化碳的測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83 環境空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905 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惡臭 odor

  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感覺及損害生活環境的異味氣體。

  3.2 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 responsibility subject of odor pollution source

  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3.3 臭氣濃度 odor concentration

  用無臭空氣對臭氣樣品連續稀釋至嗅辨員閾值時的稀釋倍數。

  3.4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臭氣濃度除外)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5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6 周界 boundary

  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7 現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設施。

  3.8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4.2 污染物排放限值與周界濃度限值

4.3 其他控制要求

  4.3.1 排氣筒高度處于表1所列的兩個高度之間時,惡臭污染物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排氣筒高度大于30m時,應按照30m相應的排放限值執行。內插法見附錄A。

  4.3.2 惡臭污染源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氣筒時,若其中任意相鄰兩根排氣筒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按附錄B的方法依次計算等效排氣筒。等效排氣筒惡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應滿足表1的相應限值。

  4.3.3 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應對惡臭污染物排放系統和污染防治設施定期維護保養,并保存相關記錄。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國家或天津市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和排污許可證要求,按照HJ 819對惡臭污染物排污狀況及周圍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進行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信息并公布監測結果。

  5.2 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應對其惡臭污染物控制設施的運行和排放進行有效監控。

  5.3 惡臭污染源排氣筒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GB/T 16157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4 惡臭污染物監測應按HJ 905的要求執行,并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進行測定。本標準發布實施后,表3所列控制項目如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標準對應控制項目的測定。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天津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應遵守本標準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惡臭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生態環境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將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生態環境管理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