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GB/T 15109——2008

Terminology of baijiu industry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5109—2008《白酒工業術語》。與GB/T 15109—2008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了術語糧谷(見3.1.1);

增加了術語谷物(見3.1.2),

修改了大麥的定義(見3.1.9,2008年版的3.1.6);修改了麥麩的定義(見3.1.10,2008年版的3.1.7);增加了術語儲曲房(見3.2.1.4);

增加了術語發酵槽(見3.2.2.3);增加了術語裝甑機(見3.2.3.2);

修改了酒海的定義(見3.2.4.3,2008年版的3.2.4.3);修改了糖化發酵劑的定義(見3.3.1,2008年版的3.3.1);修改了低溫曲的定義(見3.3.1.1.3,2008年版的3.3.1.1.3);增加了術語清茬曲(見3.3.1.1.3.1);

增加了術語后火曲(見3.3.1.1.3.2);

增加了術語紅心曲(見3.3.1.1.3.3);增加了術語曲母(見3.3.1.2),

增加了術語大酒餅(見3.3.1.4);

修改了簾子曲的定義(見3.3.1.5.1,2008年版的3.3.1.4.1);修改了通風曲的定義(見3.3.1.5.2,2008年版的3.3.1.4.2);刪除了術語曲坯(見2008年版的3.3.1.5);

刪除了術語上霉(見2008年版的3.3.2);刪除了術語晾霉(見2008年版的3.3.3);刪除了術語翻曲(見2008年版的3.3.4);增加了術語強化曲(見3.3.1.6);

增加了術語酒母(見3.3.2);

修改了固態發酵法定義(見3.4.1,2008年版的3.4.1);

修改了半固態發酵法的定義(見3.4.3,2008年版的3.4.3);修改了老五甑法的定義(見3.4.6,2008年版的3.4.6);

修改了清蒸二次清的定義(見3.4.13,2008年版的3.4.13);增加了術語堆積(見3.4.15);

增加了術語下沙(見3.4.17);

修改了造沙的定義(見3.4.18,2008年版的3.4.16);增加了術語輪次(見3.4.19),

增加了術語輪次酒(見3.4.20);增加了術語酒糟(見3.4.22);

刪除了術語生心(見2008年版的3.4.22);

——刪除了術語穿汽不勻(見2008年版的3.4.28);——修改了酒頭的定義(見3.4.38,2008年版的3.4.35);

修改了酒尾的定義(見3.4.39,2008年版的3.4.36);——修改了封窖的定義(見3.4.42,2008年版的3.4.39);——修改了窖泥的定義(見3.4.43,2008年版的3.4.40) ;

修改了跌窖的定義(見3.4.50,2008年版的3.4.47);修改了開窖鑒定的定義(見3.4.52,2008年版的3.4.49);增加了術語香酪(見3.4.57);

增加了術語浸蒸(見3.4.59);增加了術語原酒損耗(見3.4.63);增加了術語陳肉醞浸(見3.4.64);

-修改了生態釀酒的定義(見3.4.65,2008年版的3.4.58),修改了白酒的定義(見3.5.1,2008年版的3.5.1)3

修改了麩曲酒的定義(見3.5.4,2008年版的3.5.4);修改了混合曲酒的定義(見3.5.5,2008年版的3.5.5);修改了固態法白酒的定義(見3.5.6,2008年版的3.5.6);修改了液態法白酒的定義(見3.5.7,2008年版的3.5.7);修改了固液法白酒的定義(見3.5.8,2008年版的3.5.8);修改了濃香型白酒的定義(見3.5.9,2008年版的3.5.10);修改了清香型白酒的定義(見3.5.10,2008年版的3.5.11);修改了米香型白酒的定義(見3.5.11,2008年版的3.5.12);修改了鳳香型白酒的定義(見3.5.12,2008年版的3.5.13),修改了豉香型白酒的定義(見3.5.13,2008年版的3.5.14),修改了芝麻香型白酒的定義(見3.5.14,2008年版的3.5.15);

修改了特香型白酒的定義(見3.5.15,2008年版的3.5.16);—增加了術語兼香型白酒(見3.5.16);

—修改了濃醬兼香型白酒的定義(見3.5.17,2008年版的3.5.17);

修改了老白干香型白酒的定義(見3.5.18,2008年版的3.5.18);———修改了醬香型白酒的定義(見3.5.19,2008年版的3.5.9);

增加了術語董香型白酒(見3.5.20);

——增加了術語馥郁香型白酒(見3.5.21);

——增加了術語固態(半固態)法白酒原酒(見3.5.22);———增加了術語液態法白酒原酒(見3.5.23);

增加了術語固液法白酒原酒(見3.5.24);增加了術語調香白酒(見3.5.25);

修改了調味酒的定義(見3.5.28,2008年版的3.5.21)。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文件由全國白酒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358)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酒業協會,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濟南趵突泉釀酒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稻花香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水老白干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景芝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食品工業研究所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舍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廣東省九江酒廠有限公司,四特酒有限責任公司,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食品發酵工業研究設計院、四川省綿陽市豐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源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1994年首次發布為GB/T 15109—1994,2008年第一次修訂;

——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引言

白酒是我國傳統蒸餾酒,其獨特的多種微生物固態(半固態)發酵,蒸餾等生產工藝形成了白酒的各種風格。我國傳統白酒以十二大香型為代表。以香型劃分白酒始于1979年召開的全國第三屆評酒會,這屆評酒會提出了濃香型白酒(瀘型白酒)、清香型白酒(汾型白酒)、醬香型白酒(茅型白酒)等定義,并確立了香型劃分的依據和原則。隨著對白酒成分、生產工藝等研究的不斷深入,陸續提出十二大香型的定義。根據白酒行業發展現狀,本次修訂完善了十二個香型白酒以及其他工藝白酒從原料到成品的生產過程中涉及的相關術語和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