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HJ 1131-2020)和《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202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現批準《環境空氣質量數值預報技術規范》等四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公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環境空氣質量數值預報技術規范》(HJ 1130-2020)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數值預報模式基本要求、運算處理和效果評估方法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生態環境部門的環境空氣質量業務化數值預報,用于規范和指導業務化應用的環境空氣質量數值預報模式,對其基本性能、組成和模擬效果等方面作出規定。
二、《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HJ 1131-2020)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二氧化硫的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方法檢出限為 2 mg/m3,測定下限為 8 mg/m3。
三、《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2020)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氮氧化物的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一氧化氮的方法檢出限為 1 mg/m3,測定下限為 4 mg/m3;二氧化氮的方法檢出限為 2 mg/m3,測定下限為 8 mg/m3。
四、《環境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砷、硒、鉍、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HJ 1133-2020)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砷、硒、鉍、銻四種元素的原子熒光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和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顆粒物中砷(As)、硒(Se)、鉍(Bi)、銻(Sb)的測定。
當環境空氣采樣量為 150 m3(實際狀態),樣品預處理定容體積為 50.0 ml 時,方法的檢出限為 0.2 ng/m3~2 ng/m3,測定下限為 0.8 ng/m3~8 ng/m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采樣量為 50 m(3 標準狀態),樣品預處理定容體積為 50.0 ml時,方法檢出限為 0.4 ng/m3~4 ng/m3,測定下限為 1.6 ng/m3~16 ng/m3;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采樣量為 0.600 m3(標準狀態干煙氣),樣品預處理定容體積為 100.0 ml 時,方法檢出限為 0.1 微克/m3~0.7 微克/m3,測定下限為 0.4微克/m3~2.8微克/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