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了《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201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和《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現就標準征求意見.
據了解,燒結機投運之初,焙燒煙氣含氧量通常在14%~16%之間,隨著設備老化,漏風率增加,部分燒結機焙燒煙氣含氧量會增加到17%~18%。GB 28662-2012 未規定燒結和球團焙燒煙氣基準含氧量,造成不同焙燒煙氣污染物控制水平難以評定,部分企業甚至通過摻風等方式稀釋排放,煙氣含氧量可達到19%甚至更高,與含氧量16%的燒結焙燒煙氣相比,同樣的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如進行折氧換算, 實際排放水平可相差2.5倍。為預防鋼鐵企業的這種行為,維護企業間公平,須補充燒結和球團焙燒煙氣中基準含氧量要求。
《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201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包括:(1)將表3中“燒結機和球團焙燒設備”的顆粒物限值調整為20mg/m3、二氧化硫限值調整為 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調整為100mg/m3。(2)將 4.9 條內容修改為:燒結機和球團豎爐焙燒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16%,鏈篦機回轉窯和帶式球團焙燒機焙燒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18%。(3)增加 5.8 條,內容為: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中規定熱處理爐煙氣基準含氧量為8%,但各類軋鋼加熱爐和其他熱處理爐在行業中廣泛應用,爐型多樣,煙氣含氧量差異也很大,統一按8%基準含氧量折算不能反映實際排污狀況,特別是輻射管爐和硅鋼生產熱處理爐按8%基準含氧量折算后顆粒物和NOx超標。因此,有必要對熱處理爐進行分類管理。
《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有:(1)將“3.5 熱處理爐”定義修改為:將鋼鐵材料加熱到軋制溫度,或放在特定氣氛中加熱至工藝溫度并通過不同的保溫、冷卻方式來改變表面或內部組織結構性能的熱工設備,包括加熱爐,以及退火爐、淬火爐、正火爐、回火爐、 固溶爐、時效爐、調質爐等其他熱處理爐。(2)將表2、表3中熱處理爐二氧化硫限值修改為:加熱爐150 mg/m3、其他熱處理爐100mg/m3;熱處理爐氮氧化物限值修改為:加熱爐300mg/m3、其他熱處理爐200mg/m3。(3)將 4.9 條修改為:加熱爐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8%,其他熱處理爐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15%。(4)增加5.8 條,內容為: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