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凈化設施運行管理要求、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規范性引用文件:《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T 14675 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62 飲食業油煙凈化設備技術要求及檢測技術規范(試行)》、《HJ/T 62 飲食業油煙凈化設備技術要求及檢測技術規范(試行)》、《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等等。
 
非甲烷總烴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在氣相色譜儀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有響應的扣除甲烷以后的其他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結果以碳計)。
 
臭氣濃度
 
用無臭的清潔空氣對惡臭(異味)樣品稀釋至嗅辨員感知閾值時的稀釋倍數。
 
凈化設施
 
對污染物進行凈化處理的各種設備及其組合。
 
污染物凈化設施運行管理要求
 
餐飲服務單位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應通過集氣系統收集并經凈化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集氣系統及凈化設施應正常穩定運行。餐飲凈化設施應與排風機聯動,其額定處理風量不應小于實際處理風量。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污染物排口朝向應避開周邊環境敏感目標。排氣筒的高度及位置的具體設置要求按照HJ554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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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單位產生的特殊氣味對周邊環境敏感目標造成影響時,應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排氣筒或凈化設施排口的臭氣濃度不得超過70(無量綱)。餐飲服務單位應根據其規模、主要污染物等情況,安裝使用符合HJ/T 62要求的凈化設施,凈化設施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選擇參考附錄A。餐飲服務單位的凈化設施應定期維護保養,排氣筒出口及周邊無明顯油污。原則上,凈化設施至少每月清洗、維護或更換濾料 1 次,凈化設施使用說明另有規定的按其要求執行。餐飲服務單位應記錄日常運行、清洗維護或更換濾料等情況,記錄簿應至少保留一年備查。
 
 
染物監測要求
 
采樣位置和采樣點餐飲服務單位應在大氣污染物排放口設置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及排污口標志。采樣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煙道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煙道邊長。按GB/T 16157和HJ/T397的規定確定采樣點數。
 
采樣要求
 
對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時,采樣應在餐飲服務單位作業(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產生大氣污染物的操作)高峰期(產生大氣污染物的全部灶具中75% 以上投用)即污染物排放高峰時段進行。連續采樣3次,監測結果應取3次樣品的平均濃度。油煙的監測采樣按照GB/T 16157的規定執行,每次采樣10分鐘。
 
非甲烷總烴的監測采樣按照HJ38和HJ 732的規定執行,臭氣濃度的監測采樣按照GB 14554的規定執行。次采樣分析結果中任何1個數據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則該數據為無效值,不能參與平均值計算。數據經取舍后,至少有2個數據參與平均值計算。若數據不足2個,則需重新采樣。
 
達標判定
 
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按照監測要求測得的任意連續 3 次樣品的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判定為超標。餐飲服務單位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凈化設施運行管理要求的,視同超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