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近日生態環境部現批準《水質 急性毒性的測定 斑馬魚卵法》等15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十五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發布 保障人體健康-氣相色譜儀廠家_國產氣相色譜儀_白酒分析氣相色譜儀-山東譜析科學儀器有限公司

《水質 急性毒性的測定 斑馬魚卵法》(HJ1069-2019)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急性毒性的斑馬魚卵法。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G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 13267 水質 物質對淡水魚(斑馬魚)急性毒性測定方法;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506 水質 溶解氧的測定 電化學探頭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急性毒性測定。
 
《水質 15種氯代除草劑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1070-2019)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15種氯代除草劑的氣相色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 2,2-二氯丙酸、3,5-二氯苯甲酸、2-(4-氯-2-甲基苯氧基)丙酸、3,6-二氯-2-甲氧基苯甲酸、2-甲基-4-氯苯氧乙酸、2,4-滴丙酸、2,4-二氯苯氧乙酸、2,4,5-三氯苯氧乙酸、五氯苯酚、2,4,5-涕丙酸、3-氨基-2,5-二氯苯甲酸、2,4-二氯苯氧丁酸、4-氨基-3,5,6-三氯吡啶羧酸、三氟羧草醚和四氯對苯二甲酸共 15 種氯代除草劑的測定。
 
本標準前處理方法分為液液萃取法和固相萃取法。液液萃取法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固相萃取法適用于較清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當取樣體積為500ml、定容體積為10ml,進樣體積為1.0µl時,方法檢出限為0.1~0.2µg/L,測定下限為0.4~0.8µg/L,詳見附錄A。
 
《水質 草甘膦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HJ1071-2019)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草甘膦的高效液相色譜法。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草甘膦的測定。
 
當進樣體積為20μl時,方法的檢出限為2μg/L,測定下限為8μg/L。
 
《水質 吡啶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HJ1072-2019)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吡啶的頂空/氣相色譜法。
 
本標準與《水質 吡啶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T 14672-1993)相比,主要差異如下:名稱修改為《水質 吡啶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方法原理的描述;色譜柱由填充柱改為毛細管柱,手動頂空進樣改為全自動頂空進樣器進樣;以標準曲線外標法進行定量;增加了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增加了廢物處理及注意事項。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3年9月18日批準發布的《水質 吡啶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T 14672-1993)在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實施中停止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吡啶的測定。
 
當取樣體積為10.0ml時,方法檢出限為0.03mg/L,測定下限為0.12mg/L。
 
《水質 萘酚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HJ1073-2019)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1-萘酚(α-萘酚)和2-萘酚(β-萘酚)的高效液相色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 1-萘酚(α-萘酚)和2-萘酚(β-萘酚)的測定。
 
當取樣體積為10.0ml,洗脫液體積為10.0ml,進樣體積為10.0µl時,在發射波長425nm處,本標準測定1-萘酚和2-萘酚的方法檢出限均為2μg/L,測定下限均為8μg/L;在發射波長360nm處,本標準測定2-萘酚的方法檢出限為0.2μg/L,測定下限為0.8μg/L。
 
當取樣體積為50.0ml,洗脫液體積為10.0ml,進樣體積為10.0µl時,在發射波長425nm處,本標準測定1-萘酚和2-萘酚的方法檢出限均為0.3μg/L,測定下限均為1.2μg/L;在發射波長360nm 處,本標準測定2-萘酚的方法檢出限為0.06μg/L,測定下限為0.24μg/L。
 
《水質 三丁基錫等4種有機錫化合物的測定 液相色譜-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1074-2019)
 
本標準規定了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三丁基錫等4種有機錫化合物的液相色譜-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二丁基錫、三丁基錫、二苯基錫、三苯基錫的測定。
 
當采用液液萃取法,取樣量為1000ml,濃縮體積為1.0ml,進樣量為 20.0µl時,方法檢出限為0.004µg/L~0.005µg/L,測定下限為0.016 µg/L~0.020µg/L;當采用直接進樣法,進樣量為 20.0 µl 時,方法檢出限為3µg/L~6µg/L,測定下限為12µg/L~24µg/L。詳見附錄A。
 
《水質 濁度的測定 濁度計法》(HJ1075-2019)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濁度的濁度計法。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GB 17378.3 海洋監測規范 第 3 部分:樣品采集、貯存與運輸;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濁度的測定。方法檢出限為0.3 NTU。
 
《環境空氣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HJ1076-2019)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離子色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測定。
 
環境空氣采樣體積為30L,吸收液體積為10ml時,本標準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檢出限分別為0.003mg/m3、0.009mg/m3、0.009mg/m3 和0.007mg/m3,測定下限分別為0.012mg/m3、0.036mg/m3、0.036mg/m3 和0.028mg/m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油煙和油霧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HJ1077-2019)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油煙和油霧的紅外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GB 18483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T 48 煙塵采樣器技術條件;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油煙和油霧的測定。
 
當采樣體積為250L(標準狀態),萃取液體積為25ml,使用4cm石英比色皿時,本方法油煙和油霧的檢出限均為0.1mg/m3,測定下限均為0.4mg/m3。
 
《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硫醇等8種含硫有機化合物的測定 氣袋采樣-預濃縮/氣相色譜-質譜法》(HJ1078-2019)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甲硫醇等8種含硫有機化合物的氣袋采樣-預濃縮/氣相色譜-質譜法。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甲硫醇、乙硫醇、甲硫醚、甲乙硫醚、二硫化碳、乙硫醚、二甲二硫、噻吩共8種含硫有機化合物的測定。
 
當取樣量為50.0ml時,本標準測定的含硫有機化合物的方法檢出限為 0.01~0.02mg/m3,測定下限為0.04~0.08mg/m3,詳見附錄A。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1079-2019)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氯苯、2-氯甲苯、3-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等10種氯苯類化合物的氣相色譜方法。
 
本標準是對《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苯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39-1999)和《大氣固定污染源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66-2001)的修訂。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苯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39-1999)發布于1999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科學院上海有機化學研究所;《大氣固定污染源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66-2001)發布于2001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沈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標準是對上述兩個標準的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標準名稱修改為《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增加了目標化合物,氯苯類化合物由3種增加至10種;修訂了方法的檢出限;增加了活性炭吸附采樣方法;增加了固定污染源廢氣采樣系統裝置圖;增加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苯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39-1999)和《大氣固定污染源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66-2001)同時廢止。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氯苯、2-氯甲苯、3-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等10種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當固定污染源廢氣采樣體積為10 L(標準狀態)、解吸液體積2.00 ml 時,方法檢出限為0.02 mg/m3~0.04mg/m3,測定下限為0.08mg/m3~0.16 mg/m3;當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采樣體積為30L(標準狀態)、解吸液體積1.00ml時,方法檢出限為0.007mg/m3~0.01mg/m3,測定下限為0.028mg/m3~0.04mg/m3;詳見附錄A。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氟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HJ688-2019)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氟化氫的離子色譜法。
 
本標準是對《固定污染源廢氣 氟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HJ 688-2013)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3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東營市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修改了適用范圍,更改了方法檢出限和測定下限;修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完善了樣品采集、處理和保存方法;細化了色譜參考條件,增加了目標組分離子色譜圖;修改了結果表達公式和結果表示要求;完善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和注意事項條款;增加了警告、術語和定義、干擾與消除、精密度和準確度條款。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固定污染源廢氣 氟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HJ 688-2013)廢止。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氟化氫的測定。
 
當采樣體積為20L(標準狀態),定容體積為100ml時,方法檢出限為 0.08mg/m3,測定下限為0.32mg/m3。
 
《土壤和沉積物 鉈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1080-2019)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土壤和沉積物中鉈的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GB 17378.3 海洋監測規范 第 3 部分:樣品采集、貯存與運輸;GB 17378.5 海洋監測規范 第 5 部分:沉積物分析;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613 土壤 干物質和水分的測定 重量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土壤和沉積物中鉈總量的測定。
 
當稱樣量為0.5g,定容體積為50ml時,本方法檢出限為0.1mg/kg,測定下限為0.4mg/kg。
 
《土壤和沉積物 鈷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1081-2019)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土壤和沉積物中鈷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GB 17378.3 海洋監測規范 第 3 部分:樣品采集、貯存與運輸;GB 17378.5 海洋監測規范 第 5 部分:沉積物分析;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613 土壤 干物質和水分的測定 重量法;HJ 832 土壤和沉積物 金屬元素總量的消解 微波消解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土壤和沉積物中總量鈷的測定。
 
當取樣量為0.5g,定容體積為50ml 時,方法檢出限為2mg/kg,測定下限為8mg/kg
 
《土壤和沉積物 六價鉻的測定 堿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1082-2019)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土壤和沉積物中六價鉻的堿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GB 17378.3 海洋監測規范 第 3 部分:樣品采集、貯存與運輸;GB 17378.5 海洋監測規范 第 5 部分:沉積物分析;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HJ 613 土壤 干物質和水分的測定 重量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土壤和沉積物中六價鉻的測定。
 
當土壤和沉積物取樣量為5.0g,定容體積為100ml時,本標準測定的六價鉻的方法檢出限為0.5mg/kg,測定下限為2.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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